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59號聲請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相對人 劉李建明 相對人 蘇水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 劉李水來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相對人劉李建明、蘇水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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