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李武勳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 蘇素燕
劉素珠 劉錦霖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蘇萬全 被告 蘇誌維
蘇誌燦 王蘇靖涵 蘇誌英 陳登枝 陳惠英陳惠菊 陳昭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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