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 丁男 (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丁男之父(代號0000000000B-1,真實姓名、住所詳被告 張宇智
張建成 潘麗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聲暉綜合之能發展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侵訴字第221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