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債權人 宋震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奕廷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支票號碼NA0000000號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NA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過院參辦。請一併具狀陳明系爭支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