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72號上訴人 簡弘福
送達代收人 吳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弘義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就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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