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16號原告 陳優利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複代理人 謝仕威 被告 張以謙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 律師
林盛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婉婷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琬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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