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債權人鄉城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鈺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件管理費之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公所登記函)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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