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聲請人 羅清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驛廣告有限公司、 吳嘉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嘉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富驛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