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唐國洲 被告 洪瑞堂
品瑞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