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珪璋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湯鵑如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吉田 、 左麗霞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