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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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碧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碧津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於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依職權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後據債權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抗告駁回,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及101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全部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施君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