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應減刑罪視為減刑後所處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係假釋中之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核與中國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2分之1,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如附表編號
1、3所示之罪與不符合減刑條件之編號2所示之罪有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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