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
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因有訴訟案件之糾紛,竟於民國98年4月29日上午11時11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至臺中市○○路與康樂街口,徒手破壞告訴人甲○○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右側後視鏡,致該後後視鏡斷裂,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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