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99號
原 告 黃璊妍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宗 、福永傳營造有限公司、 周水 上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確認並查
覆以下事項,逾期不為查報,即以起訴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起
訴:
請確認 貴造 指述遭火災損毀之時間及標的物位址。查貴造民國(
下同)105年8月11日起訴狀內並無明確說明遭火災損毀之確切
時間;又貴造於106年4月6日民事陳報狀指明失火之標的物址
即與卷附火災案件紀錄表所載位址相同云云。惟依卷第60-62頁
所附相關火災案件紀錄表所載報案日期(102年1月14日、102
年2月8日)均與貴造起訴狀所稱火災日期不符,再經本院函查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查覆結果,於104年間亦無受理貴造所指系爭
房屋火災報案紀錄(見卷第50頁),乃認貴造指述事與所憑證據
資料不符,應限期命為補正、查覆。逾期不為查明確認並查報,
逕以判決駁回起訴,如主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