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99號
原   告  黃璊妍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宗福永傳營造有限公司周水 上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確認並查
覆以下事項,逾期不為查報,即以起訴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起
訴:
請確認 貴造 指述遭火災損毀之時間及標的物位址。查貴造民國(
下同)105年8月11日起訴狀內並無明確說明遭火災損毀之確切
時間;又貴造於106年4月6日民事陳報狀指明失火之標的物址
即與卷附火災案件紀錄表所載位址相同云云。惟依卷第60-62頁
所附相關火災案件紀錄表所載報案日期(102年1月14日、102
年2月8日)均與貴造起訴狀所稱火災日期不符,再經本院函查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查覆結果,於104年間亦無受理貴造所指系爭
房屋火災報案紀錄(見卷第50頁),乃認貴造指述事與所憑證據
資料不符,應限期命為補正、查覆。逾期不為查明確認並查報,
逕以判決駁回起訴,如主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