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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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弘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弘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林士弘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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