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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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 陳毓雯
徐俊生 蔡立偉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 林佑盈 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3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72號),該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林佑盈無罪,惟因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民事請求賠償部分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刑事庭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7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對被告林佑盈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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