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且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