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 陳淑芳 被上訴人 賴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員 林簡易庭 102年度員勞小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事件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小額訴訟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以裁定駁回之;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亦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自民國102年1月13日起至102年9月11日,工作時間每天10小時, 卡迪亞 正職美容師,公司設備齊全,員工宿舍每月新台幣3,000元,晚上8點到早上6點,工作下班上班打卡,不可以外出。㈡威爾斯美語上課時必須使用平板電腦及英文課本。上訴人白天必須努力上課,下午2點至6點、早上6點至下午2點在水餃店打工。㈢上訴人沒有和被上訴人同居,被上訴人有目的利用上訴人及侵占數位相機、平板電腦。被上訴人稱自102年1月20日起至102年2月27日有同居及男友關係,不是事實,被上訴人的家人串供、偽造證據,作偽證失蹤人口。上訴人個人財力無法將個人要使用的相機及平板電腦送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目的為何?交男女朋友及偷竊?㈣上訴人於102年9月11日無法工作,精神受傷嚴重在醫院治療,住在家中由家人協助照顧,疑似憂鬱、躁鬱症、甲狀腺機能抗進,病情加重頸開刀(脖子)。上訴人被被上訴人糾纏不放,被上訴人惡劣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上訴人生活、工作、名譽等語。
三、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小額訴訟程序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亦於法不合。又上訴人於102年9月13日提起上訴後,未於20日內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書,自難認其已依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禧
法官郭麗萍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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