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黃琮柏 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 陳明 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98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8年11月24日陳報陳述單,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是以,關於對黃琮柏個人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