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彭永彰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被告乙○○無罪部分:
甲、公訴意旨略以:甲○○(所涉通姦部分業據撤回告訴,詳後述)與告訴人丙○○為夫妻關係,被告乙○○明知甲○○為有婦之夫,詎 史尚堂 與被告乙○○2人竟自民國98年5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在不詳地點,多次發生通姦、相姦行為。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等語。
乙、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丙、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史其生之證述、如附表所示被告乙○○傳給甲○○之手機簡訊、被告甲○○之信用卡帳單等為其論據。
丁、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與甲○○交往並寄送如附表所示手機簡訊至甲○○手機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相姦之犯行,辯稱:其與甲○○交往期間甲○○均稱已離婚,並不知甲○○有配偶,另其從未與甲○○發生過性關係等語。
戊、經查:
一、甲○○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被告乙○○與甲○○於98年5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被告乙○○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發送內容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至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事實,業據甲○○於本院99年5月31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暨本院99年6月21日審理時指述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1份(他字卷第6至17頁、第25至43頁、第45頁、偵字卷第6至8頁)在卷,復為被告乙○○所不否認(本院卷一第42頁),可以認定。
二、被告乙○○曾於98年5月至6月2日間與甲○○在被告乙○○住處、甲○○車上及香格里拉MOTEL發生多次性關係:
被告乙○○雖否認曾與甲○○發生性關係乙事,惟查:
㈠觀諸附表所示被告乙○○以其手機發送給甲○○之簡訊內
容,其中附表編號3簡訊提及「作完一件愛作的事情」、「每次撞擊都太劇烈了」、附表編號6簡訊提及「見了面只想作愛」、附表編號7提及「您既不會是我作愛的唯一對象」、附表編號8提及「自從與您有親密關係後我的骨病又犯了」、附表編號9提及「都怪我自己太快答應您的要求上了床」,在在可見被告乙○○與甲○○已發生性關係,並非僅於單純交往曖昧階段。此外,由附表編號9簡訊所載「您凌晨還在我家流連不想離去直到霸王硬上弓後才意猶未盡的離開」,可見被告乙○○曾與甲○○於被告乙○○住處發生性關係;而因被告乙○○自覺其嘴唇及下體有所不適,而於附表編號4、編號6之簡訊內要求甲○○注意清潔並在車上準備消毒用品、保險套、衛生紙等物(附表編號4簡訊內文所載之「小唇唇」、「小妹妹」、「小雞雞」,依文意應分別指女性及男性私處),亦可見被告乙○○與甲○○曾在車上發生性關係。另附表編號10及編號11之簡訊均提及「香格里拉」,被告乙○○雖稱此香格里拉係指「香格里拉遊樂園」,惟核對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他卷第44頁),甲○○曾以上開信用卡於98年5月21日及98年6月2日分別至香格里拉MOTEL新泰館(址設台北縣○○鄉○○○路○○○號)各消費1筆新臺幣(下同)680元之紀錄,而被告乙○○附表編號10及編號11之簡訊即接著提及「500元的消費卷給您下次想去香格里拉可以使用較省錢」、「接妹到香格里拉」,可見被告乙○○上開簡訊所提及之「香格里拉」並非其所辯稱之「香格里拉遊樂園」,而應係「香格里拉MOTEL新泰館」,至被告乙○○與甲○○孤男寡女至汽車旅館,並消費680元之休息費用,其在內所為,不可言喻。
㈡甲○○亦於本院99年5月3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98年
5、6月時開始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等語益顯。至甲○○雖前於99年1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未曾與被告乙○○有通姦行為(他卷第64頁)云云,惟查甲○○被訴通姦部分,業經告訴人於99年5月17日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詳後述),是其所涉罪嫌已無遭追訴之壓力,於其後99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並無本身刑事遭追訴之壓力或無故設詞陷害被告乙○○之動機,且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復經具結擔保其內容真實,參以被告乙○○上開傳給甲○○之如附表所示簡訊內容,是甲○○於本院之上開證詞應可採信,足認被告乙○○確實於98年5月至6月2日(即98年6月2日至香格里拉MOTEL該次)之間,與甲○○發生多次性行為甚明。
三、難認被告乙○○與甲○○發生性關係時知悉甲○○有婚姻關係:
㈠就如何發現被告乙○○與甲○○乙事,告訴人於99年1月
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約於98年6月時,因甲○○手機常在晚上1、2點多還有簡訊傳來的聲音,於端午節前夕因甲○○手機放在家中沒帶出去,告訴人聽到簡訊傳來聲音拿起一看,才看到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復看到甲○○之信用卡帳單有至香格里拉MOTEL消費而發覺(他卷第86至87頁),於本院99年6月2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與甲○○於69年結婚迄今,於98年4、5月時半夜常聽到有簡訊傳到手機的聲音,同年端午節前夕看到手機的簡訊,之後到98年6月6日晚上又看到被告乙○○傳簡訊提及至香格里拉等內容,即於98年6月7日打電話給被告乙○○說不要臉,搶人家的丈夫等話,沒說幾句就被被告乙○○掛電話(本院卷二第14至16頁背面)等語。可見告訴人係於98年6月6日看到簡訊之後,即於隔日撥打被告乙○○的電話,並明確表示其係甲○○之妻,並指責被告乙○○搶其老公等情。被告乙○○雖辯稱係至其後告訴人對其提起民事訴訟,看到戶籍謄本時始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惟其並不否認於98年6月7日或8日接到告訴人電話自稱係甲○○之太太(本院卷二第17頁),則被告乙○○至遲於98年6月8日時應已知悉甲○○為有婦之夫甚明。至告訴人雖於同日審理時指稱:告訴人前於98年4、5月時打電話給甲○○時由他人代接留言,當時告訴人有提及為甲○○之妻,事後回想代接電話之人應係被告乙○○(本院卷二第15頁)等語,惟經被告乙○○否認曾代接過甲○○的電話(本院卷二第17頁),再者亦別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告訴人曾撥打過該通電話且接電話者確為被告乙○○,是此部分尚難採信。
㈡此觀甲○○於99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乙
○○於98年5、6月接到告訴人電話,始問其是否有婚姻關係,之後拿到甲○○戶口謄本資料,才知道其有配偶,其向被告乙○○稱告訴人為前妻,有跟被告乙○○提及其已離婚,因為想繼續和被告乙○○交往,所以隱瞞與告訴人有婚姻關係,欺騙被告乙○○,並在被告乙○○問及時支吾其詞(本院卷一第136至138頁)等語,經核與被告乙○○於98年5月14日傳至甲○○手機之簡訊提及「您前妻離開也許這些也是問題之一…」(本院卷第74頁)等情相符,可見甲○○於98年5月與被告乙○○交往時,隱瞞其為有配偶之人,謊稱其已離婚,直至被告乙○○接到告訴人的電話才追問有無婚姻關係乙節,則在甲○○蓄意隱瞞情況下,被告乙○○於98年5月間至98年6月2日與甲○○發生性行為時,是否已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實非無疑。
㈢至附表編號3之簡訊雖然提及「本來就不應該有這種不正
常的關係」、「還要偷摸行事」,而令人懷疑被告乙○○就甲○○係有配偶之人已然知情,惟即便一般男女剛開始交往而不願公開者亦所在多有,難僅憑此遽認必係因婚外情而不敢張揚,此外,被告乙○○與甲○○當時為同事關係,此觀附表編號2亦提及「請您保密我們曾經發生的事因為我們都還要在公司見面屆時才不會尷尬好嗎」,是亦難以排除因避免在工作地點感覺尷尬而未公開之可能,而難據此為被告乙○○不利之認定。
四、至被告甲○○雖於本院99年5月31日審理時供稱其最後一次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是在告訴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開庭前3天在臺北縣新莊市○○路邊車內(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惟又稱被告乙○○知悉其有妻子後仍再發生至少5次性關係,都在香格里拉,但詳細時間無法確定(本院卷一第138頁背面),是其前後所述已有不同,況經本院調閱甲○○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刷卡紀錄,其至上開香格里拉MOTEL新泰館消費紀錄僅有前揭所述之98年5月21日及98年6月2日2筆,此外並無其他前往消費之紀錄(本院卷一第213之1至213之9頁),是別無其他證據可佐,復為被告乙○○所堅決否認,則此部分尚難以認定,併此敘明。
己、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乙○○是否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情形下,仍與其為本件相姦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乙○○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被告甲○○公訴不受理部分:
甲、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告訴人丙○○為夫妻關係,詎被告史尚堂竟自98年5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與乙○○在不詳地點,多次發生通姦行為。被告甲○○復基於傷害之故意,先於98年6月22日晚上9時許,在前開住處,因告訴人詢問被告甲○○有關婚外情乙事,詎被告甲○○竟惱羞成怒,出手毆打告訴人並拉扯告訴人之頭髮,致使告訴人受有左大腿瘀傷5公分乘以3公分、左小腿內側瘀傷2公分乘以2公分、左腳踝瘀傷2公分乘以2公分、右大腿紅腫3公分乘以3公分之傷害;又於98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前揭住處1樓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GW號自用小客車衝撞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下肢多處受傷之傷害;再於99年1月28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上開住處,被告甲○○因不滿告訴人對渠等提起妨害家庭之刑事告訴,且對乙○○之一審民事賠償判決提起上訴,竟將告訴人推撞牆壁並出手毆打,致使告訴人受有右上肢擦傷1公分乘以1公分、右下肢瘀傷3公分乘以2公分、4公分乘以4公分、左下肢瘀傷2公分乘以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乙、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丙、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通姦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99年5月17日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同日審理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本院卷一第43至44頁)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就被告甲○○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無罪部分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附表┌──┬──────┬─────────────────────┐│編號│時間│內容│├──┼──────┼─────────────────────┤│1│98年5月1日下│史大哥您辛苦了要清潔家裡妹只是不明白您在想│││午5時52分│什麼困難的事情週六日您也不要我陪還說無時刻││││地牽腸掛肚我們已如此親密妹妹有那麼難溝通或││││讓您如此難言│├──┼──────┼─────────────────────┤│2│98年5月3日上│``再說吧``與``再看看吧``的感覺與等待以前是│││午8時49分│這樣現在也不想改變所以建議大哥您還是去找個││││可以等您再說配合的女人才是妹是匹野馬您抓不││││住再者請您保密我們曾經發生的事因為我們都還││││要在公司見面屆時才不會尷尬好嗎謝謝了│├──┼──────┼─────────────────────┤│3│98年5月7日上│洩後就失去原本價值即是玩過就好那種感受我不│││午8時15分│要與厭煩我希望受呵護與愛撫不是草草了事其實││││本來就不應該有這種不正常的關係所以我說我不││││能再欺騙您我感覺不溫柔只是在作完一件愛作的││││事情而已很無聊留給自己的是痛的感覺因每次撞││││擊都太劇烈了要不就會在嘴唇留下黑青記號還要││││偷摸行事很有負擔我好累所以想回歸原點大家還││││是好朋友玩在一起可以但不要想結合真的很困難││││事實改變不了我真的是野馬套不住也不能安分在││││家只當家庭煮婦更遑論賢妻良母護士照顧小兒科││││的孩子乃迫於工作需要如果真是自己孩子我寧可││││過孤獨生活看過我的姪兒女及同事們的孩子們我││││個人只有累贅與假的感覺而已孩子是討債來的有││││什麼好留戀的我這輩子不欠誰好輕鬆只是沒有婚││││姻日子又如何一切都很假什麼親子之情在我家我││││完全感受不到有的只是虛情假意包括對您要嗎忘││││了我吧│├──┼──────┼─────────────────────┤│4│98年5月12日│大哥可以接受妹妹的建議每餐飯後可以以牙線剔│││下午10時49分│牙縫後再用牙刷沾牙膏刷牙以保牙齒健康好嗎而││││且您有牙週病更應注意您的口腔清潔當您親妹之││││後妹真的在上嘴唇上起泡了除了大概有一些些感││││冒外再加上沒睡好您的口腔又沒有清潔乾淨時妹││││妹的小唇唇真的會會受傷了還有您喜歡在車上抱││││我您可否向永年或谷哥A瓶乾洗手置車上可以乾││││消毒一下但是小雞雞及小妹妹要如何消毒我已無││││法想到才不會感染等如果以上建議大哥都可以接││││受妹都可以為了保護我們兩人的健康妹可以為大││││哥準備一套哦妹妹要求是苛些但不得不防護自己││││而且我覺得如果不是乾淨只圖一時之快妹都遭殃││││如小妹妹今天就發癢了嘴唇也起泡了真的不能便││││宜行事這樣我會受到細菌感染請您體諒妹妹擔心││││之情當然嘴唇上的帶狀皰疹不見得與您有關但是││││最後是與您接觸而起您可要小心身體狀況哦不能││││接受妹妹交叉感染了如果這幾天忙兒子的事有感││││疲憊情形一定要休息哦皰疹是因抵抗力差才感染││││即發請哥哥要小心防範哦讓妹妹休息也好身體已││││有緊訊了晚安│├──┼──────┼─────────────────────┤│5│98年5月13日│大哥妹今才知道端午節連續假有四天您要去那玩│││下午10時47分│嗎妹胡想去台中或埔里或宜蘭過夜的行程您呢要││││去那裡我們的時間好像湊不起來我總覺得我們有││││第一次接觸以來我們不再出遊不是拿不定主意而││││是您可以決定妹配合就好了嘛好不好我們去住外││││面再好好抱抱您就不會心癢癢了啦可以一整個晚││││上我都是您的│├──┼──────┼─────────────────────┤│6│98年5月14日│大哥早安妹請問您哦在公司您都那麼酷有時還會│││上午6時5分│翹著小嘴好像沒有想我也不理我的樣子您有沒有││││在偷看我啊我每天那麼美麗有些里幹事或課長們││││還喜歡與我搭煽是否就是您說的心癢癢啊其實妹││││妹也會午夜醒來想與您做愛也會受不了那可是您││││每次都好酷真不知您在想什麼上班不理我下班又││││急著走也不約會在車上見面時又是好久之後所以││││才會想在車上解決這樣妹會以為哥愛在車上做這││││樣妹請求您準備幾樣必備物如保險套漱口水被單││││棉被衛生紙水好從開始到結束都有好似在家一樣││││這樣妹妹才有被防範與愛護的感覺其實啊電話或││││在公司對話都不方便很多事情是要面對面溝通的││││我們現在開始是不是一對戀人但是您都不像是在││││追求我一樣太自然了電話講講就算了車上解決就││││完了這些不是我想要的溫柔方式妹也想享受 羅曼 ││││ 蒂克 式的愛情好不好嘛妹妹下班也是只有回家看││││電視而已好多話總不能靠簡訊一直傳啊哥哥您真││││的以為這樣就可以把我弄到手嗎我們還有很多問││││題待溝通但我就是以為您一直逃避見了面只想作││││愛一事│├──┼──────┼─────────────────────┤│7│98年5月14日│清崇您變態我不想再說了既然您以為我們的問題│││上午7時52分│與清崇被說的雷同您繼續當您的宅男我當我的野││││馬我玩我的您繼續想您既不會是我作愛的唯一對││││象也不是交往的唯一我們誰也不犯誰我也沒有負││││擔也不會再浪費簡訊錢原本我已退縮了是您再把││││我揪出來又說我亂想我看清楚了您根本沒擔當不││││會想辦法變通的人我看不起要我就與他在一起與││││其自己丟臉不如儘早結束│├──┼──────┼─────────────────────┤│8│98年5月26日│受到的事是您只會接受但不願付出您只關心您自│││下午11時6分│己不必為我想只一味想著要避開類似清崇的難堪││││卻無視於我的存在雖我們在公司您不但不願找時││││間對我示好或安慰也無視於我的想法透過EMOME││││寫信給我都是我一直寫信與您溝通我真的累了您││││可能不知道自從與您有親密關係後我的骨病又犯││││了透過去運動中心泡湯才有好轉您慰問過我嗎沒││││有您可以也與我也共同的休閒娛樂嗎也沒有有的││││只有您認為我在發神經而已對否我曾說過我對您││││的關心有增無減但也必需建立在平等的水平上我││││覺得得到您一直再受我一直在施與我要分開│├──┼──────┼─────────────────────┤│9│98年5月29日│今天走了植物園再到中正紀念堂再搭捷運至關渡│││下午7時59分│宮再搭關渡捷運到淡水買芝麻蛋黃麻薯給媽吃現││││要回家我覺得您不再熱絡都怪我自己太快答應您││││的要求上了床才讓您現在台我的嬌前二次您零晨││││還在我家留連不想離去直到霸王硬上弓後才意猶││││未盡地離開回家第二天仍正常上班地二次一聽我││││喝了酒二話不說也來接我還電話一直遙控怎麼未││││聽您說不且要整理家裡的話呢顯然您對我有得到││││手了就置一旁不管您很壞看我不能對您怎樣就這││││樣逃避不見面是我錯看了您│├──┼──────┼─────────────────────┤│10│日期不明│大哥早安今早上班前妹會先去郵局郵寄應徵中選│││(98年6月4日│會編審的履歷表進到公司後會以信封袋裝五百元│││下午10時48分│的消費卷給您下次想去香格里拉可以使用較省錢│││後至99年6月│喔先這樣 淑貞 上│││6日上午6時37││││分前某時)││├──┼──────┼─────────────────────┤│11│98年6月6日下│大哥明天要見妹可以約4點在信義林森路東門國│││午7時56分│小前接妹到香格里拉或去夜遊等還是您什麼都不││││想只想在家中休息呢妹也可以接受的只是想與您││││相聚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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