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