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8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甲○○○○○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未預納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設有規定。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甲○○○○○之養子,而甲○○○○○業於民國95年3月16日死亡,但聲請人不願繼承,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甲○○○○○係於95年3月1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請人遲至95年5月17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收狀章戳可稽,已逾法定二個月之期限。又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應為繼承之人之戶籍謄本及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文件等件,經本院於95年5月23日以投院 霞家誠 95繼字第185號通知聲請人,限期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本院上開通知業於95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等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未陳明有何不能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之事由;是聲請人之聲明拋棄繼承未依法定程序,於法不合,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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