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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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經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4年7月11日勘驗筆錄1份」及『94年7月11日現場會勘照片1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復未依南投縣政府限期恢復土地原狀之命令,於限期內恢復原狀,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告:⑴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之使用管制,竟為圖己利而經營砂石場,經縣政府處分命其恢復原狀,仍未予置理;⑵對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所生危害;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參考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