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

抗告人

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對人

即被告 許偉歡 即雙源冰品店

陳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1年10月20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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