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
抗告人
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對人
即被告 許偉歡 即雙源冰品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1年10月20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