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08號上訴人即被告之女 蕭陳馨霓 被告 陳明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所為102年度簡字第70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前段、第345條、第3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明德因犯強制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以102年度簡字第708號判處被告陳明德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陳明德於法定期間並未提出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蕭陳馨霓固以被告陳明德女兒之身分,為被告陳明德之利益,於102年7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出獨立上訴。惟查,被告陳明德無因禁治產而受監護之情形,是上訴人蕭陳馨霓自非被告陳明德之法定代理人。故本件上訴人蕭陳馨霓既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抑或配偶身分,其為被告利益獨立提起上訴,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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