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交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朴交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朴交簡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順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順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6923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偵字第6923號││被告侯順章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市○區○○里○○鄰○○路309││號10樓2││居嘉義縣太保市○○里○○路○段3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侯順章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凌晨零時40分許至45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住處飲酒後,明知飲酒過量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228-PDL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購物,嗣於同日凌晨1時許,行││經太保市○○路○段○○○號前時,與 蘇水慶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ACH-2908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侯順章因而人車倒地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凌晨1時27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順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蘇水慶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檢察官柯文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書記官劉奐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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