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聖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聖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聖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何聖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附表:受刑人何聖影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83.10.13-83.10.15│85.10.14-87.7.22│91年2月-92年12月│├────────┼──────────┼──────────┼──────────┤│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1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8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311號│27563號│4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98年度上更二緝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9│││││1號│號││├────┼──────────┼──────────┼──────────┤││判決日期│94.9.22│98.4.16│102.5.7│├───┼────┼──────────┼──────────┼──────────┤││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6669號│98年度上更二緝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2844│││││1號│號││├────┼──────────┼──────────┼──────────┤││確定日期│96.11.29│98.5.11│103.8.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7475號(編號1至2定應│4123號(編號1至2定應│第12956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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