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吳重政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確定。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此項聲請,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
28日以100年度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原告雖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此有該抗告案卷足憑。則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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