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 黃淑兒
林英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昶臻黃基松 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6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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