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楊惠釗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 律師被告 鍾標 助
鍾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被告 鍾嘉祐 特別代理人 黃德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8月1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