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龍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龍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徐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之本性,尤以被告雖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部分坦承犯行,然就起訴書所載其餘犯罪事實均否認犯行,且其所述與 徐念恩陳磊彥林壬南 於偵訊及本院審判程序時之供述情節亦非一致,復尚有共犯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弟仔 」、「 小凱 」之人未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
108年4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罪嫌仍屬重大,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聲請傳喚證人即共犯徐念恩、林壬南,足見被告有無公訴意旨所指之上揭犯行,仍待傳喚徐念恩、林壬南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後才能釐清,在上開證人尚未詰問之前,被告與徐念恩、林壬南、陳磊彥彼此間證述不一,且尚有「阿弟仔」、「小凱」等人尚未到案,仍恐有勾串之虞,是其上述重罪羈押而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之原因並未消滅,又本案尚未審結,為保全被告以利後續審判之進行,經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理程序或後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8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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