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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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 陳永哲 被上訴人 洪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9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萬04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