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00號聲請人 林美嬌 即智諄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6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智諄企業社│上海商業儲│93年11月30日│55,650元│0000000││││林美嬌│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 林分行 │││││├───┼─────┼─────┼──────┼─────┼─────┼──┤│002│智諄企業社│上海商業儲│93年12月31日│468,563元│0000000││││林美嬌│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3│智諄企業社│上海商業儲│93年12月31日│14,700元│0000000││││林美嬌│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4│智諄企業社│上海商業儲│93年11月30日│36,398元│0000000││││林美嬌│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5│智諄企業社│上海商業儲│93年11月30日│19,215元│0000000││││林美嬌│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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