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70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鈞院以93年度繼字第124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被繼承人甲○○遺有台北市○○區○○段2小段365、366地號2筆土地(權利範圍皆為15/1000)暨其地上泉源路29-2號2樓房屋及華待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79股暨其91年度現金股利119元。除前述房地依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按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核算價值為3,870,000元,另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按其每股10元之票面價值核算價值為6,790元,遺產合計3,87
6,909元。故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百分之一計算為38,769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2,
806元,是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41,575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3年度繼字第12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3年度繼字第124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3,876,909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台灣士林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華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放通知書、華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年度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為證。
(四)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2,806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一份、墊付費用單據影本三紙在卷足憑。
(五)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38,769元,以及墊付費用2,806元,合計41,575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