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一九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二○○一六五三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