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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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纘杰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
陳敬穆律師被告 李俊寬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 律師被告 李來成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被告 林柏 亦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被告 黃彬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347號、106年度偵字第2404、2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纘杰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陳嘉瑜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