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9號上訴人即原告捷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