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31號聲請人 林廣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烈華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簽發之金額新台幣200,000,到期日為民國107年3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之。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吳烈華所簽發,而對其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吳烈華業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