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甲○○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鎮○○○段746-1、746-2、1466、1466-1、1468-1、1468-3、1469-1、1469-4、1469-5、1469-6地號等10筆土地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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