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胡宏男
胡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屏東巿三山段308、308-2、308-1、309、280、
281、299、306、320、319、318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胡○○之正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