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債權人 李秀芬
代理人 林冠良
債權人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健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李秀芬、林冠良「兼」代理人,則請釋明債權人林冠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更正債權人僅為李秀芬一人,林冠良如為代理人,並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依台端所提出之起訴書所載,告訴人為李秀芬,債權人林冠良並非告訴人)
三、債務人侯健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