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債權人 李秀芬

代理人 林冠良

債權人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健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李秀芬、林冠良「兼」代理人,則請釋明債權人林冠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更正債權人僅為李秀芬一人,林冠良如為代理人,並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依台端所提出之起訴書所載,告訴人為李秀芬,債權人林冠良並非告訴人)

三、債務人侯健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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