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0號
債權人 李漢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池春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池春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0號
債權人 李漢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池春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池春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