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0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韋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韋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韋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愷他命係同條例第2項第3款所定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21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與同愛街口統一超商旁騎樓,以新臺幣(下同)1萬6,500元向年籍不詳綽號「阿猴」之男子,購得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後持有之。嗣於110年10月15日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二街與安東街口,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當場在車內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色粉末7包(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7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8包(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8-10所示)及手機1支,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韋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9日刑鑑字第110802018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林韋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四、依據本案查獲被告持有毒品犯行之過程,係因警方執行巡邏勤時,見被告於紅線轉角處違規停車上前查看勸導,發覺被告為另案通緝犯,經被告同意搜索而當場於其所駕車輛中央扶手置物箱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咖啡包,再經警方將上開物品帶回派出所進行初步檢驗均呈毒品陽性反應,被告始坦承犯行等情,有刑事案件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10年10月15日之被告調查筆錄在卷可查(見偵卷第3至5、9、25至34頁),堪認本件員警於扣得毒品之時,應已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持有毒品犯嫌,是縱被告嗣後向員警坦承本件犯行,亦僅屬其對犯罪事實之自白而非自首。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須被告供述毒品來源之事證翔實具體且有充分之說服力,其所供述內容需具備毒品來源之基本資料等相關內容具體性,足使偵查機關得以追緝查得上游。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阿猴」之人,但並未提供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供警方追查,亦無相關通訊軟體之紀錄可以佐證,故本件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上游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9月14日雄檢信淡蘭110偵22793字第1119069576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11年9月6日高市警保大專字第111706173300號函、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1頁),依上開說明,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之規定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又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白色結晶7包,經鑑驗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5至119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7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各包因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咖啡包5包、編號9所示之咖啡包10包,經分別抽取其中1包,鑑驗確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咖啡包23包,經抽取其中1包,鑑驗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乙節,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查(見偵卷第127至128頁),而其餘咖啡包,雖亦未據鑑驗,然與前揭分別經抽驗之咖啡包各1包,均係被告向同一男子「阿猴」取得,且包裝、外觀亦無不同,有扣案物照片在卷足佐(見偵卷第78至82頁),堪認未經鑑驗之咖啡包,應與經鑑驗之咖啡包之內容物相同,均含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實務見解,附表編號8至10所示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合計38包,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之IPhone12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成分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⑴純度約84.6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264公克;
⑵檢驗前淨重5.040公克,檢驗後淨重5.027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2
白色結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⑴純度約73.9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31公克;
⑵檢驗前淨重5.045公克,檢驗後淨重5.027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3
白色結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⑴純度約85.2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94公克;
⑵檢驗前淨重1.284公克,檢驗後淨重1.265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4
白色結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⑴純度約69.2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88公克;
⑵檢驗前淨重0.704公克,檢驗後淨重0.684公克
Methamphetamine,純度1.1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8公克
5
白色結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⑴純度約69.1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94公克;
⑵檢驗前淨重1.293公克,檢驗後淨重1.273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6
白色結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⑴純度約75.4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77公克;
⑵檢驗前淨重1.294公克,檢驗後淨重1.276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7
白色結晶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
⑴純度約81.0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52公克;
⑵檢驗前淨重0.804公克,檢驗後淨重0.782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8
毒品咖啡包(白色/黑色包裝5包,警方編碼第1號至第5號)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⑴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25.38公克(包裝總重約5.6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9.73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2,淨重4.08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3.1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5%;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8公克
9
毒品咖啡包(彩色外包裝10包,警方編碼第2-1號至第2-5號)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⑴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61.21公克(包裝總重約9.4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1.81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2-9,淨重5.61公克,取0.94公克鑑定用罄,餘4.6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3%;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5公克
10
毒品咖啡包(黑/銀色包裝23包,警方編碼第3-1號至第3-23號)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⑴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70.28公克(包裝總重約32.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38.08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3-7,淨重7.23公克,取1.29公克鑑定用罄,餘5.9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2%;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