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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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犯偽造文書罪,而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前述兩案之判決正本,確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