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對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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