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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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羅培哲 相對人思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弘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思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思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李家慧法官黃雯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