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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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郭啟榮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