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即原告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淑勤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而可能延後之期間,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據此預估上訴人提起上訴可得之利息金額約為61000元(000000×5%×2=61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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