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崇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崇哲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移付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六簡字第273號),且受刑人確於民國112年8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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