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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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陳胤企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
參加人 詹益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弦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詹益弦於民國105年6月3日向被告申請核發建築執照,經被告依建築法相關法規審查後,於105年7月1日以府都建照字第1050161226號函知參加人准予核發(105)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壢00718號建築執照(下稱系爭建照)【起造人:詹益弦(即參加人)、基地座落:桃園市○○區○○○段舊社小段177之55地號,原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OO巷17號】。原告所有即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路OO巷19號之建物,與參加人之建築基地毗鄰,原告不服被告上開核發系爭建照之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處分),遂於107年10月25日提起訴願,請求被告撤銷系爭建照,嗣遭訴願決定以其提起訴願逾期,而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系爭處分。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建照之起造人,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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